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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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 劉詩驥 代理人 王雪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631.58│││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