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黃陳水 相對人即失蹤人 黃文洲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文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文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黃文洲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黃文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相對人黃文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於85年11月1日失蹤迄今,前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21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而相對人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且其勞保於83年7月29日退保迄未再加保,未曾參加全民健保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1件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迄今尚未尋獲,復經訪查相對人住所地之鄰居 馮智清黃福元葉國基劉醇義 等人,悉稱相對人失蹤很久,失蹤後未再見過相對人等語,此有該局106年9月18日投埔警防字第1060016400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訪談紀錄表4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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