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77號上訴人 林親民
林彥文 林親正 林妙貞 林勇廷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凱 律師上訴人主銓工業社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文淵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馬啓峰 律師被上訴人 葉榮裕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被上訴人陳報於偵查中所稱延長線買來到使用約2、3年、沒使用時延長線上的插頭開關會關著等節之相關證明,另就上訴人請求之賠償項目及金額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玉清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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