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林炳德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瑄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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