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惠
顏淑芳共同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3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美惠、顏淑芳因竊盜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因屬五親等內血親所犯之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 林勵廷 業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陳報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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