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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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