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