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憲仁 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洪廷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廷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養豬事業租賃牧場契約書,承租人為港聯大宗物流有限公司,債務人洪廷芳僅為其代理人,故請釋明向債務人洪廷芳個人請求欠款新臺幣396092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