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務人 余賢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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