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韋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豬、雞肉成分香腸肆公斤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韋儒涉犯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3月4日確定,109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3月4日確定,109年3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有警詢筆錄在卷可考,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