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34號原告 胡秋龍 被告 姜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已徵收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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