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一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一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一青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一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可憑,則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時間間隔、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前某時許106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38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3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撤緩字第2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撤緩字第22號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5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