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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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 陳先正 即正生婦幼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先正│第一商業銀│101年1月31日│3,021元│C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2│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1月31日│3,800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003│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1月31日│4,800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004│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1月31日│1,500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005│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1月31日│4,000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006│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3月31日│1,935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007│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3月31日│4,000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008│正生婦幼聯│第一商業銀│101年3月31日│12,240元│XB0000000││││合診所│行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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