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74號債權人 鄭振男 債務人 姚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姚玉英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0萬元及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影本(票據號碼:CH237072)一紙,尚無從確認聲請人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本票有無提示?亦無從推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7年7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並於10
7年8月7日陳報民事陳述聲明狀一紙,惟其內容僅敘明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就上述應釋明及提出釋明文件之事項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請求之利息之計算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核准,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