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偉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偉翔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蘇偉翔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項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偉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09.19│101.09.17│101.09.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069號│第23308號等│第23308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9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35號│102年度上訴字第4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0.23│102.05.02│102.05.02│││││││├─┼──────┼──────────┼──────────┼──────────┤││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91號│102年台上字第2976號│102年台上字第297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2.20│102.07.24│102.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32號(已執畢)│第8820號(編號2至3定│第8820號(編號2至3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執│刑有期徒刑2年6月;執││││行期滿日104.07.23)│行期滿日10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