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於到期日,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裁定准為強制執行,惟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未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9日僅陳報系爭本票未載明到期日之原因,則未為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表一:99年度司票字第30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4年6月10日│250,000元│94年6月10日│CH213167│││1││││││└─┴───────────┴───────────┴───────────┴────────────┴──┘┌─────────────────────────────────────────────────────┐│附表二:99年度司票字第30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4年5月6日│150,000元│未載│CH213166│││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