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迄未提出將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之相關資料,爰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遵期將上述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報紙(須附有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