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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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迄未提出將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之相關資料,爰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遵期將上述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報紙(須附有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鏗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