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04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格連杜曼股份有限公司、 温敏能 、林定豪及 張文欽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