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84號原告 曾菊珠 被告 許哲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廖穗蓁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