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43號聲請人 陳黃琅琅 (即 黃登賜 之繼承人)
黃玲玲 (即黃登賜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同年9月20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 原誠泰 )│086-NX-0000000-0│普通股│1│50│││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087-NX-0000000-0│普通股│1│31│││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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