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正欣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瓷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修弘曾明煌曾明棋曾清 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陸佰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零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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