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38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小嫻
住○○市○區○○路○段0號
債 務 人 林家成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四樓
債 務 人 陳建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