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3號

上訴人海南乾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

被上訴人旭勝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4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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