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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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巷0號
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一節,有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地址、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屬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揆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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