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8號原告 陳柏州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 周阿喜 被告 周再發 訴訟代理人 周資財 被告 卓烱忠 被告 卓家民 被告 卓水木 被告 邱卓貴 被告 卓炎廷 被告 卓沛琪 被告 卓阿萬 被告 卓乾龍 (歿)被告 卓樹木 被告 卓瑞興 被告 卓平成 被告 蔣燕萍 被告 王春釗 被告 詹秋容 被告 卓卿揚 被告 卓卿昱 被告 卓卿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被告卓乾龍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07年3月4日死亡,而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原告未將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本件當事人適格與否?倘原告欲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請具狀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暨住、居所,並查報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按追加人數備妥繕本);又被告卓家民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訴外人鄭﹡﹡,為維護其權益,此部分亦請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以供本院查明。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