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21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移調字第121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調解筆錄
聲請人林 昱賢 代理人 陳蓓芬
林輝佐
相對人支中立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21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翁禎翊書記官彭姿靜通譯鍾佩霖到庭和解關係人:
代理人陳蓓芬
林輝佐相對人支中立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5萬6224元(含強制責任險10萬6224元,聲請人已取得),給付方式如下:
㈠1.相對人當庭先交付聲請人之代理人現金15萬元,經聲請人之代理人點收無訛。
2.剩餘款項40萬元之部分:
(1)其中15萬元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
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萬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戶名: 林昱賢 ,帳號: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其中25萬元由相對人之保險公司於113年8月20日前一
次給付聲請人,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第一銀行大園分行,戶名:林昱賢,帳號: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就本事件其餘請求權均拋棄,不得再對相對人提出任何民事、刑事訴訟。
三、聲請人願意於收到全部款項後,以告訴人身分撤回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告訴。聲請人或其代理人並有義務於上述分期付款之款項全數收訖後7日內主動陳報本院,並且於7日內主動遞交撤回告訴狀予本院。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聲請人之代理人林輝佐
陳蓓芬
相對人支中立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彭姿靜
法官翁禎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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