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 鍾艷庭 相對人 陳志鵬 (即臺中市私立湯尼英日語會話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院99年度民司執字第85877號債權人陳志鵬與聲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因聲請人已對該案提起異議之訴,如不停止該案之強制執行,恐日後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狀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已對債務人陳志鵬提起異議之訴,惟查,本件並無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之情形,此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與上開規定不符,尚難准許。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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