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以98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因未遵期補繳抗告費,經本院於同年9月11日駁回其抗告,於同年月30日確定。聲請人對此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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