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蔡鶴杉 、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研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蔡鶴杉姓名,如有誤載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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