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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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90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輝權
洪志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198號、第1199號、第1200號、第1201號、第1236號、105年度偵字第2391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890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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