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四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51
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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