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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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育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新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7,200元(計算式:17,000,000-4,612,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