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吳品蒼 被告 吳鼎詹 訴訟代理人 謝紫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聲明為確認其對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有面積882平方公尺,並存有優先購買權。前者確認占有為後者確認有優先購買權之先決條件,二者利益歸屬同一,應以聲請人主張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部分價額定之,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2,20
0元(計算式:決標價格6,255,900元÷系爭土地共2,979平方公尺×占有882平方公尺=1,85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7,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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