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 林琍華 即 伸甫 科技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子瑩┌──────────────────────────────────────────────┐│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嘉亮水電工程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9年2月5日│27,930元│KL0000000││││司林坤龍│社中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