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雨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雨芯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因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死亡,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周雨芯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8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86號卷第21頁),足認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又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又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