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滕雪慧 即 滕慧芬 、 陳怡妗 即 陳秋燕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8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滕雪慧 即 滕慧芬 、 陳怡妗 即 陳秋燕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