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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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77號原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駱黔明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萬9,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