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告 蔡詩婷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兆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與蔡詩婷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與蔡詩婷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蔡詩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與李兆立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李兆立與蔡詩婷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其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及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以李兆立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 陳文興 聯絡,再由蔡詩婷分裝毒品並交付之方式,於民國100年1月10日17時許,在其等位於臺東縣○○鄉○○路○段○○號居處,以新臺幣(下同)5百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0.1公克予陳文興1次。
二、李兆立又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絡後交付之方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之金額、數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所示之人,前後共計33次。
三、李兆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亦屬藥事法所管制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及持有,竟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8月2日19時許,在址設臺東縣○○鎮○○路○○○○號宜客山莊住房內,無償轉讓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 陳國生 施用1次。
四、李兆立亦明知大麻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為供己施用,即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花之犯意,於100年2月下旬某日某時許,在桃園縣某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扣案時秤得毛重0.78公克)而持有之。
五、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範圍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當庭表示被告蔡詩婷所涉嫌者,僅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與被告李兆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陳文興部分(參見本院卷第72頁),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被告蔡詩婷之審判範圍,自僅限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二、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 張純華 、陳文興、 劉正雄潘秀子邱昌能李淑梅 等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2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該等證據資料均同意做為證據使用,於本院審理時,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兆立、蔡詩婷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國生、張純華、陳文興、劉正雄、潘秀子、邱昌能、李淑梅於警詢、證人張純華、陳文興、劉正雄、潘秀子、邱昌能、李淑梅、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兆立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李兆立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上開證人陳國生、張純華、陳文興、劉正雄、潘秀子、邱昌能、李淑梅通聯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3號及100年度聲監續字第11號通訊監察書、本院100年度搜字50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照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安保字第31號、保管字第225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60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附卷可稽,以及通訊監察錄音光碟、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可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2號、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我國查緝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一向執法亟嚴,對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者尤科以重度刑責,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既均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難謂有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及純度,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來源之可能風險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以「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查被告蔡詩婷於偵查中供稱:伊知道李兆立於買入及賣出過程中會賺一點錢之語(參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584號偵查卷第151頁),被告李兆立於偵查中亦供稱:1公克若以2千元買入,加計成本約2千
5百元,伊會以3千元至3千5百元轉賣出去之語(參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84號偵查卷第
153頁),足徵被告2人確實係意圖販賣營利,而轉售甲基安非他命。是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被告李兆立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2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所稱之「轉讓」,係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目的,將毒品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而言。次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係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係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應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乃重法而優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又因本件被告李兆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不明,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轉讓數量未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所發佈之加重其刑標準。是核被告李兆立就犯罪事實欄三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國生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其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李兆立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雖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然此次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次按所謂之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對於集合犯,於連續犯刪除後,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是本件被告李兆立34次販賣、1次轉讓、1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
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甚明。次按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即足當之。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尚未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則嗣後之查獲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間,應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而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218號、98年度臺上字第3274號意旨參照)。末按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審均曾經自白而言;且該「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48號判決、98年度臺上字第
44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販賣毒品部分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販賣毒品之事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李兆立雖供出其毒品來源(因偵查不公開,故不列其名),然檢察官及員警均尚未查獲該人,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東檢文月100蒞685字第08024號函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李兆立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2、犯罪事實欄三所示轉讓毒品部分被告李兆立轉讓毒品部分既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則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縱使被告李兆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減輕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8年11月11日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
(五)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就販賣毒品案件中,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蔡詩婷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之犯行,固戕害他人身心甚鉅,應受非難,惟其於本案販賣毒品之次數僅有1次,數量尚少,危害程度亦非甚廣,且不法所得僅500元,與大量散播毒品之大盤、中盤毒販相較,其間顯然有別;再考量本件擔任主要販毒工作者實為共同被告李兆立,而被告蔡詩婷年紀甚輕,與共同被告李兆立又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經濟上相當程度依賴共同被告李兆立,是其受共同被告李兆立之影響而為本件犯行,衡情自屬情輕法重,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本院認為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李兆立因其販賣毒品次數高達34次,又係分別售予不同之人,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且其亦自稱係因薪水不夠,所以才販賣毒品獲取利益之語,顯然並無值得一般人同情之處,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而被告2人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賺取不法利益,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利;被告李兆立復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所為均應予以嚴厲非難;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犯罪次數、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與販賣、轉讓毒品對象無特別關係等情;復慮及被告2人年紀均輕,尚有高度可塑性及大好前途、被告2人於為本案犯行前,均無遭論罪科刑記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查)、被告李兆立亦有正當工作【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鹿人字第000-0000號員工離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非無所事事而以販賣毒品為生,以及被告2人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李兆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使能達成刑罰之懲罰、預防功能,並期被告2人能改過自新,早日復歸社會。
(七)被告蔡詩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且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
(八)沒收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若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參照)。次按行動電話服務須以晶片卡(即SIM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者,自不能認該晶片卡仍屬電信公司所有之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判決參照)。再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責,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又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應負共同責任,雖財物由一人獨得,諭知沒收追繳,其餘共犯亦應連帶負責;至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003號判決、96年度臺上字第4662號、92年度臺上字第24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該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臺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1、附表二、四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花,均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業經認定如前,爰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犯罪事實欄一及二、四所示犯罪事實部分,宣告沒收銷燬之。
2、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李兆立及蔡詩婷共同、被告李兆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用之物,編號(四)所示之物,則為供被告李兆立及蔡詩婷共同、被告李兆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預備之物,且均係被告李兆立所有,業據被告李兆立供承在卷,爰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於犯罪事實欄
一、二所示犯罪事實部分,宣告沒收之。
3、未扣案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李兆立及蔡詩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5百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2人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二所示被告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4、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販賣、轉讓、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係;編號(七)所示之物,則為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銷燬之,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即表一┌─────┬──────┬───────┬───┬─────┬─────┬──────────┬─────┐│編號│時間│地點│對象│金額│數量│罪名及宣告刑│備註││││││(新臺幣)││││├─────┼──────┼───────┼───┼─────┼─────┼──────────┼─────┤│(一)│99年7月16日│臺東縣 鹿野鄉瑞 │陳國生│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21時30分許│ 源村瑞景路 2段││││,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135巷1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陳國生住處)││││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99年8月15日│臺東縣 鹿野鄉新 │陳國生│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21時30分許│豐中油加油站││││,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三)│99年8月16日│臺東縣關山鎮關│陳國生│1千元│約0.4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12時許│山國小旁公園││││,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3││││││││。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四)│100年1月16│臺東縣鹿野鄉中│張純華│3千5百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1時許│ 華路 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4││││(被告李兆立居││││。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處)││││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五)│100年1月22│臺東縣鹿野鄉中│張純華│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0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5││││(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六)│100年1月30│臺東縣鹿野鄉鹿│張純華│3千5百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3時許│鳴酒店停車場││││,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6││││││││。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七)│100年2月4│臺東縣關山鎮中│張純華│3千5百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8時許│華路40巷21號3││││,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7││││樓││││。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張純華居處)││││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八)│100年2月5│臺東縣鹿野鄉中│張純華│3千5百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8時│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8││││(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九)│100年2月10│臺東縣關山鎮中│張純華│2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0時許│華路40巷21號3││││,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9││││樓││││。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張純華居處)││││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100年2月26│臺東縣 關山鎮花 │張純華│4千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7時許│東鐵路截彎取直││││,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0││││關山工地料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一)│100年1月13│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3時30分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2││││(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二)│100年1月13│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9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3││││(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三)│100年1月21│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8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4││││(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四)│100年1月22│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3時30分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5││││(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五)│100年1月28│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1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6││││(李兆立住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六)│100年1月30│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3千5百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7時30分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7││││(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七)│100年1月31│臺東縣鹿野鄉隆│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2時許│ 田村龍馬路 73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8││││(陳文興住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八)│100年2月2│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0時30分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19││││(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十九)│100年2月4│臺東縣鹿野鄉中│陳文興│1千元│約0.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2時30分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0││││(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100年1月13│臺東縣關山鎮里│劉正雄│5百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0時許│壟里30號崁頂95││││,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1││││之3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劉正雄住處)││││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一)│100年1月17│臺東縣關山鎮三│劉正雄│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9時許│民路 關山國 中側││││,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2││││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二)│100年2月9│臺東縣鹿野鄉中│劉正雄│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0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3││││(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三)│100年2月10│臺東縣鹿野鄉中│劉正雄│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0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4││││(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四)│100年2月24│臺東縣關山鎮三│劉正雄│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1時許│民路關山國中側││││,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5││││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五)│100年2月25│臺東縣鹿野鄉中│劉正雄│1千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0時30分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6││││(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六)│100年1月13│臺東縣關山鎮豐│潘秀子│4千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0時許│ 田路 17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7││││(潘秀子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七)│100年2月11│臺東縣鹿野鄉鹿│潘秀子│4千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時30分許│鳴酒店停車場││││,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8││││││││。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八)│100年2月20│臺東縣鹿野鄉中│潘秀子│4千元│約1公克│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8時許│華路1段66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29││││(李兆立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二十九)│100年2月12│臺東縣鹿野鄉鹿│邱昌能│4千5百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時許│鳴酒店停車場││││,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30││││││││。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三十)│100年2月5│臺東縣池上鄉文│李淑梅│5百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2時許│田路10之3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31││││(李淑梅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三十一)│100年2月8│臺東縣池上鄉文│李淑梅│5百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5時許│田路10之3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32││││(李淑梅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三十二)│100年2月10│臺東縣池上鄉文│李淑梅│5百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19時許│田路10之3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33││││(李淑梅住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三十三)│100年2月18│臺東縣池上鄉文│李淑梅│5百元│不詳│李兆立販賣第二級毒品│即起訴書附│││日21時許│田路10之3號││││,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表編號34││││(李淑梅居處)││││。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二┌────────────────────┬───┐│物品名稱│備註│├────────────────────┼───┤│甲基安非他命48包(扣案時毛重共58.3公克)│扣案││,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48個。││└────────────────────┴───┘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備註│├───┼────────────────────┼───┤│(一)│行動電話1支(廠牌及型號:SAMSUNGANYCALL│扣案│││;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二)│電子秤1臺│扣案│├───┼────────────────────┼───┤│(三)│上載毒品交易資料之紙張(帳單)1張│扣案│├───┼────────────────────┼───┤│(四)│夾鍊袋1包│扣案│└───┴────────────────────┴───┘附表四┌────────────────────┬───┐│物品名稱│備註│├────────────────────┼───┤│大麻花1包(扣案時毛重0.78公克),併同無│扣案││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附表五┌───┬────────────────┬──┐│編號│物品名稱│備註│├───┼────────────────┼──┤│(一)│玻璃吸管1包│扣案│├───┼────────────────┼──┤│(二)│塑膠吸管吸食器1包│扣案│├───┼────────────────┼──┤│(三)│玻璃球管吸食器1大包│扣案│├───┼────────────────┼──┤│(四)│吸食器3組│扣案│├───┼────────────────┼──┤│(五)│除附表三編號(一)以外之行動電話│扣案│││2支(ANYCALL滑蓋機及SOWA折疊機││││各1支,均含SIM卡)││├───┼────────────────┼──┤│(六)│不明粉末1包│扣案│├───┼────────────────┼──┤│(七)│愷他命1包(扣案時毛重1.53公克)│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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