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佐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玉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