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廷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942、1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葉俊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張雅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