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李盛詳 被告 張銘州
蔡展誠 王友麟 鄭孝儀 廖御安 王世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吳淑惠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