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沃維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沃維誠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8975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沃維誠

自民國114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8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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