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71號
原 告 王禮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蕓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