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政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澤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僅提出匯款收據及債務人收款之現金保管條,並未提出兩造就上開借款有何約定利率之釋明文件,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之利率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撤回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