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 蔡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已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6月19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 吳明哲 │華南商業銀│104年6月5日│28,500元│GD0000000││││行新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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