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英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楊書婷」之記載,更正為「楊舒婷」。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楊書婷」之記載,應係「楊舒婷」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規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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