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724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債務人振業紙器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蘇坤通人 債務人 蘇惠錦
蘇朝雄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本院調查發現,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單位地址,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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