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明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明章之輔助人 郭明錦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