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1號
第232號第233號第234號第235號原告 蕭美蓮
蕭美華
楊志祥
錢崇主 陳秀溶 被告 陳肇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陳肇凱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蕭美蓮、蕭美華、楊志祥、錢崇主、陳秀溶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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