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9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699號債權人 許美華 債務人 林家樂林易聖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係位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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