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0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智賢 相對人 陳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14日至134年11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美花。嗣相對人陳美花於94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5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1年7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0,78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宅PAY金借款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各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東湖││0000-0000│建│2762.48│83/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793│臺中市大里區東│集合住宅、國民住│8層:87.92│陽台:│全部││││湖段0000-0000│宅│合計:87.92│13.6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9層│││││││臺中市大里區長││││││││春路115巷35弄1││││││││號8樓│││││├─┴──┴───────┴────────┴──────┴─────┴────┤│共同使用部分:東湖段1818建號5314.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10000│└───────────────────────────────────────┘